各县区及高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8〕30号)及《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陕经普办字〔2018〕32号)文件精神,现就各县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工作,各县区的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面向联网直报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告知书(见附件1、2、3)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印制,各县区普查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将普查告知书送达普查对象。
2018年12月3日
附件1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普查告知书
尊敬的联网直报单位负责人:
您好!感谢你单位一直以来对统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家底”,科学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客观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进展和经济发展新动能,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科学性,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工作即将开始,为方便你单位顺利上报,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你单位2018年统计年报作为普查内容,请按照联网直报要求报送普查数据。开网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0时,填报截止时间为3月10日24时。如有问题请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网站(http://www.lwzb.cn/)或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00-16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按照普查方案规定,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机构还会组织普查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数据检查与核实工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你单位向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陕西省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029-63917703。各地市(区)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西安029-86788100,铜川0919-3185870,宝鸡0917-3261396,咸阳029-33219079,渭南0913-2931713,延安0911-2160320,汉中0916-8166530,榆林0912-3890938,安康0915-3180861,商洛0914-2311174,杨凌029-87011565。
陕西省经普办举报电话:029-63917682。各地市(区)经普办举报电话:西安029-86788068,铜川0919-3185876,宝鸡0917-3260800,咸阳029-33219079,渭南0913-2931725,延安0911-2160320,汉中0916-2639359,榆林0912-3896381,安康0915-3220095,商洛0914-2326042,杨凌029-87015038。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
附件2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普查告知书
尊敬的经济普查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你单位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为提高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开展。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请你单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你单位向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陕西省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029-63917703。各地市(区)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西安029-86788100,铜川0919-3185870,宝鸡0917-3261396,咸阳029-33219079,渭南0913-2931713,延安0911-2160320,汉中0916-8166530,榆林0912-3890938,安康0915-3180861,商洛0914-2311174,杨凌029-87011565。
陕西省经普办举报电话:029-63917682。各地市(区)经普办举报电话:西安029-86788068,铜川0919-3185876,宝鸡0917-3260800,咸阳029-33219079,渭南0913-2931725,延安0911-2160320,汉中0916-2639359,榆林0912-3896381,安康0915-3220095,商洛0914-2326042,杨凌029-87015038。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
附件3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普查告知书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由于个体经营户数量众多,正式普查时我们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抽中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上门调查,您就属于我们抽中的调查对象。您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入户登记时普查员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开展。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您向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陕西省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029-63917703。各地市(区)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西安029-86788100,铜川0919-3185870,宝鸡0917-3261396,咸阳029-33219079,渭南0913-2931713,延安0911-2160320,汉中0916-8166530,榆林0912-3890938,安康0915-3180861,商洛0914-2311174,杨凌029-87011565。
陕西省经普办举报电话:029-63917682。各地市(区)经普办举报电话:西安029-86788068,铜川0919-3185876,宝鸡0917-3260800,咸阳029-33219079,渭南0913-2931725,延安0911-2160320,汉中0916-2639359,榆林0912-3896381,安康0915-3220095,商洛0914-2326042,杨凌029-87015038。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